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