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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