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在办理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应联合办公,并在接到申请之日后十日内办理完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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