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加处罚款全额上缴县级以上财政。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