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3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第二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 第三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由上一级人民... 第五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 第六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的各项事业进行投资。 依法进行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第七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农村集体... 第八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九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数量指标和质... 第十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条 本省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省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 第十二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得减少,质量不得降低。 第十五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实行责任制度,并逐级签定责任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负责其所有的基本农田的... 第十六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农业的投资应优先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将耕地变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 第十八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在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压占等造成基本农田塌陷、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国家和省有... 第十九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科学灌溉,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 第二十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养基本农田的义务,应采取措施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价,并...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地单位临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一年不能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和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第三十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批...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妨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人员履行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