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和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提供,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赔偿。
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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