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