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并在占用后的半年内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缴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并在占用后的半年内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缴相应的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