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地单位临时使用基本农田后,应当恢复基本农田原有的生产条件,并及时归还临时使用的基本农田。
用地单位临时使用基本农田后,应当恢复基本农田原有的生产条件,并及时归还临时使用的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