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省或省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省或省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