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科学灌溉,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增施有机肥料,秸秆还田,禁止焚烧;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科研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立档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科研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立档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