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将耕地变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毁坏水利设施;
(四)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
(五)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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