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实行责任制度,并逐级签定责任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负责其所有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承包者是该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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