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