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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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
第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
第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
第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
第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
第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
第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
第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
第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第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
第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
第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第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应当对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大...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省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扩大绿地、...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
第三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对钢铁、石油、化工、煤...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
第四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告知排放大...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合理控制燃...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和排放限值规定,配套供应合格...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
第五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在...
第六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材料、...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二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区域预...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七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第七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
第七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第八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
第八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
第八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第八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