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