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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