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