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