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