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邻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