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二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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