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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