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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