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