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尸体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生恶臭气体。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