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放假、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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