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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