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