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