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
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
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
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