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气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