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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