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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