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