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省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查处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