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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