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