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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