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超过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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