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