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