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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