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