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报销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因社会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以享受不超过本人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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