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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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
第二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
第三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
第五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跨统...
第七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
第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八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管理费用或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
第九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包括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经失业保险经办...
第十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一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缓缴...
第十二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并负责其安全完整的保存。
用人单位...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
第十四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辖市统筹管理,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报账...
第十五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省级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计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
第十六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
第十七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依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
第十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
第十九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按照国家...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时间,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按照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的丧...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补贴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
第三十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凭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及时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整建制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并到迁入地重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劳动就业服...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五条 鼓励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营业执照及...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有关手续,按...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制定失业...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
(二...
第四十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造成失业保...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