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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