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各级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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