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依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定期转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并留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者转存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者转存定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