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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